中央预算内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农业循环经济领域的项目,且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农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秸秆资源化利用:包括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饲料化(青贮、黄贮、压块等)、秸秆基料化(食用菌栽培)、秸秆燃料化(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发电、生物质天然气)、秸秆原料化(秸秆人造板、秸秆纸浆)等项目,配套建设秸秆收集、储存、运输设施及加工生产线。(具体参照大宗固废利用中农作物支持方向和要求)中央预算内资金—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氧化塘、沼气池、堆肥场等)建设,畜禽粪污生产有机肥、沼气(生物天然气)、沼肥还田等资源化利用项目,以及区域性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建设。废旧农膜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包括废旧农膜回收网点建设、废旧农膜加工再利用生产线(如生产塑料颗粒、棚膜等),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暂存、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农产品加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包括粮食加工副产物(麸皮、米糠等)生产饲料、保健品,果蔬加工副产物(果皮、果渣等)生产有机肥、果汁、果胶,畜禽屠宰加工副产物(骨、皮、血等)生产生物制品、饲料原料等项目。高效节水灌溉: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滴灌、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建设,以及果园、茶园、设施农业等特色农业产区的节水灌溉系统建设,配套建设水源工程(蓄水池、水井等)、输配水管网及智能控制设施。农业用水循环利用:包括设施农业(温室、大棚)雨水收集与循环利用系统,畜禽养殖场养殖废水处理后回用于灌溉、清洁用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处理达标后循环用于生产或农田灌溉等项目。种养结合循环模式:包括 “稻渔综合种养”“林下种养”“畜禽 - 沼气 - 种植” 等模式示范项目,配套建设养殖设施、种植基地、沼气工程及废弃物循环利用设施,实现 “养殖废弃物 - 沼气 / 有机肥 - 种植 - 养殖” 的循环闭环。农业生态循环园区:以县域或乡镇为单元,建设集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休闲农业于一体的农业生态循环园区,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如技术研发中心、产品展示中心),打造全链条循环经济示范载体。(一)申报单位条件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单位等,且注册时间不少于 1 年(截至申报当年 12 月 31 日)。近 3 年无严重失信行为(以 “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结果为准),无财政资金使用违规记录。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及配套资金筹措能力,企业类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 30%,农民专业合作社类申报单位成员数量不少于 50 户。若项目涉及特许经营(如生物质发电、废弃物处理等),申报单位需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特许经营许可或备案文件。项目符合本指南 “支持范围” 规定,且已纳入地方农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乡村振兴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项目选址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已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如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备案)等前期手续(或已进入审批流程,承诺在项目开工前完成)。项目技术方案可行,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优先支持获得专利授权、通过技术鉴定的创新技术项目。项目投资估算合理,总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 1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申请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中西部地区、欠发达地区可放宽至 40%),且单个项目中央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2 年,建成后可实现资源利用率提升 15% 以上(或单位产值能耗下降 10% 以上、污染物排放量减少 15% 以上),且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意义。
来源:惠企项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