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数字经济作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对法治保障提出了新要求。技术创新带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提高了生产效率,同时也带来对国家安全、市场秩序、个人权利的挑战。如何既以法治保障科技和市场创新、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又以良法善治化解风险和挑战,中国、欧盟、美国等全球主要经济体在数字经济法律规制上展现出不同策略。中国走出了一条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依法治理为特征的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治理道路,确保底线安全的同时为发展留出空间,营造优良数字营商环境。面向未来,在法治建设方面,我国须按照技术创新、产业创新和权益保障规律,强化伦理引导,积极参与国际治理,确保数字经济的公平、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
关键词
数字经济;数据要素;权利保障;新质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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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技术创新,数字经济不断催生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为经济增长提供了新的动力源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体系”。《“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展望2035年,我国数字经济将迈向繁荣成熟期,数字经济发展基础、产业体系发展水平位居世界前列。数字经济是以数字技术为核心驱动,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通过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实现生产方式、组织形式、商业模式、生活方式等全方位变革,并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新经济形态。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数字经济呈现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融合发展的特征,带来新的生产组织形式、新的生产要素,也带来对国家安全、个人权益、市场秩序和公序良俗等的一系列新挑战。监管体系与治理手段的不适应、数据治理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挑战、网络安全与平台责任、国际竞争与全球治理等问题不断出现,亟须与时俱进提升法治保障水平。
数字经济是新的生产力革命
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及长尾效应构成了数字经济的主要经济环境。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正在引发一场前所未有的生产力革命。
新质生产力
产业革命背后是技术革命。科技革命优化传统生产要素,带来新的生产要素,改善生产的组织和管理,从而培育新产业,形成新生态,促进新发展。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超级计算、传感网、脑科学等新理论新技术的驱动下,以科技创新的动力变革驱动经济发展的质量变革和效率变革,催生了大量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新质生产力发展,重点在数字经济。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经济沐信息化东风,逐数字化浪潮,成智能化之势,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我国“建成了全球规模最大、技术领先的互联网基础设施,构建起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和网民群体。网民规模从1997年的62万人增长至2024年的11.0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升至78.6%”。在网络强国战略指引下,出台《网络强国战略实施纲要》《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纲要》《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等一系列顶层设计政策,不断丰富智慧农场、智能港口、智能矿山、智能工厂、智慧家居、智能教育、自动驾驶、智能诊疗、智慧法院、智能供应链等应用场景,成效斐然。根据相关研究,“伴随数实融合制度不断完善和产业实践更加深入,预计到203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将超过80万亿元”。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已进入世界前列。
新生产组织
数字经济发展重构了原有的组织形态,推动了平台组织、生态系统等新型产业组织形态的形成。平台经济作为新的生产组织形式的核心,正逐渐成为企业发展的新阶段与新形态。平台以其独特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模式,对生产力的提升、经济发展的驱动以及市场秩序的构建产生了深远影响。
平台经济通过整合多样化的资源和服务,优化了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了生产力质的飞跃。平台利用其网络效应,促进了供需双方的高效匹配,降低了交易成本,加速了创新和技术的扩散。平台经济在云计算、电子商务、互联网医疗等新兴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平台经济已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而且,平台经济的模块化设计和开放性协调机制,为个性化定制和智能制造提供了可能,满足了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从而推动了经济结构的优化。当然,平台经济也出现了资本无序扩张、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等问题,国家通过制定出台《电子商务法》,修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出台《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政策,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优化平台经济环境,规范平台经济运行。
新生产要素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将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写入文件,使其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进而推动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数据以其可复制、可共享、无限供给、无限使用、无限增长等特点,成为生产力进步的主要的驱动力,推动数字生产力加速发展成为当代先进的生产力。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资源,正在重塑生产要素的传统概念。万物皆数,万事万物的内涵都能通过其所产生的数据而呈现出来。通过深入分析和挖掘大量数据,相关市场主体不仅能够更精确地把握市场需求,还能在此基础上优化产品设计并提升生产效率。数据驱动的决策模式赋予了组织对市场变动的敏锐反应能力,使得生产更加个性化。
2014年以来,我国逐步加强对数据要素的政策支持。2021年底,国务院出台《“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2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国家数据局等部门联合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旨在通过政策引导,推动数据要素的广泛应用和深度开发。围绕“推动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国家数据局先后印发实施《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可信数据空间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8年)》等重要政策文件,“形成促进数据产业和数据市场发展的政策合力”。公共数据资源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许多领域得到充分利用,已经形成“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1+3’政策规则体系”。国家数据局先后公布了20个“数据要素×”典型案例和28个2024年“数据要素×”大赛优秀项目案例“2024年‘数据要素×’大赛优秀项目案例集”,覆盖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文化旅游、医疗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服务、城市治理、绿色低碳12个领域,广泛涉及公共治理、公共服务和经济发展。
新业态迭变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催生了新业态的迭变,这些变化在商业和消费领域尤为显著。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直播经济等新型经济形态的形成,为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资源提供了新的途径,同时也培育了新的产业和市场增长点。
电子商务与移动支付的蓬勃发展为消费者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购物便捷性,同步催化了个性化推荐系统与交易效率的跃进。诸如共享单车、共享办公空间等共享经济模式,通过凸显使用价值被挖掘最佳化的重要性,实现了资源的更优配置与浪费的有效缩减。此外,数字化进程开创了新颖的娱乐及社交渠道,比如网络游戏与社交媒体平台,为业界开辟了广告推广与市场营销的新蓝海。这些新兴业态不仅重塑了企业的战略规划,也激发了商业模式的革新,驱使企业借助不断的技术迭代与数字化工具的应用,增强竞争力与运营效能,迈向全面的数字化转型之路。
近年来,我国在新业态迭变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于2020年7月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我国重点培育了15大新业态新模式,包括在线教育、互联网医疗、线上办公等多个领域。202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提出,到2025年,培育形成一批新型消费示范城市和领先企业,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显著提高,“互联网+服务”等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得到普及并趋于成熟。2024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把握全球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趋势,重点推进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未来能源、未来空间和未来健康六大方向产业发展。
数字经济法治保障面临新挑战
数字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引发“原生风险”和“次生风险”。从国家安全到市场秩序,再到个人权利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风险和难题无一不在挑战现有的法律体系。
国家安全
“不发展是最大的不安全。”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国家能力矩阵中的关键环节,重构了全球经济版图,重塑了国际竞争格局。数字经济发展停滞不前意味着国家在全球舞台上的竞争力将受到严重削弱,将从根本上丧失维护安全的基础。然而,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挑战也应运而生。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内容安全和人工智能安全等领域不断出现新的安全挑战,无不对国家安全提出了严苛考验。
1.数据安全的威胁
在数字化时代,数据安全构成了国家安全的核心议题,其威胁的多维性和复杂性对个人隐私、企业运营乃至国家机密保护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企业数据的泄露则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损害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甚至影响国家的经济安全。
数据滥用问题同样严峻。数据可能被用于操纵民意,破坏政治稳定运行。非法获取数据的行为,尤其是通过网络攻击手段非法获取数据,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大隐患。黑客攻击、网络间谍活动等非法手段获取敏感数据,不仅威胁到数据所有者的利益,也可能被用于实现更广泛的战略目的。跨境数据流动的监管难题也对数据安全构成威胁。数据的无国界流通极大地推动了国际间的合作进程,但同时也衍生出数据泄露及不当使用的风险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间存在的数据保护法律差异,进一步加剧了监管层面的复杂度与挑战。
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的飞速进步,在为社会带来极大便利及效率提升的同时,也加剧了数据滥用的风险。诸如深度学习、自动化数据分析等技术,存在被滥用于深度伪造或实施精确网络攻击的可能性。若这些技术的发展缺乏充分的法律规范与伦理指导,则可能对社会稳定及国家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2.网络攻击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威胁
西方国家经常凭借信息掌控权推行“持续交手”战略,对我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动网络攻击。作为现代社会的支撑基石,政务、电信、金融、交通、电力、供水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性与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休戚相关。诸如国家层面支持的敌对活动、犯罪团伙、恐怖主义势力,以及国家内部安全隐患,都使得网络安全对国家安全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网络攻击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高级持续性威胁攻击者通过长期潜伏与精心策划,逐步渗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防御体系,难以被传统安全措施发现和防御。此外,技术的快速迭代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带来了新的安全挑战,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使得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环境变得更加复杂,安全漏洞和风险点也随之增多。
数据泄露与滥用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面临的另一大风险。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涉及的数据不仅量大,而且往往包含敏感信息。一旦数据被攻击者获取,则可能用于敲诈勒索、情报收集甚至策反等活动,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国际政治因素的交织使得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形势更加严峻。国家间的网络对抗和间谍活动使得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充满挑战。同时,内部威胁也是其安全不容忽视的问题。内部人员可能因为不满、疏忽或其他原因,无意中或故意地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造成损害。
3.信息内容安全的挑战
虚假信息已成网络空间公害。在数字化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前所未有,这为虚假信息的迅速扩散提供了肥沃土壤。这些信息不仅误导公众,还可能引发社会恐慌、扰乱市场秩序,甚至威胁到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尤其是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用于训练的数据可能存在不准确性或倾向性,数据质量没有保证,甚至难以保证合法性,导致生成内容可能具有“毒性”。虚假信息的来源复杂,包括但不限于恶意行为者、有组织的虚假信息宣传活动,甚至是国家间的信息战。
舆论操纵构成了信息内容安全的一个重要议题。随着数字化工具在选举等政治议程中的渗透加深,西式民主更是摇摇欲坠。网络侵袭、数据外泄及虚假传播等手段,为某些利益群体提供了干预民众选择、撼动政治结构的可能性。
认知领域内的攻击与对抗是信息内容安全的一个新兴层面,它涉及运用信息与通信技术手段,对目标群体的认知过程及决策制定施加影响。这类策略可能涵盖心理战术、公众舆论引导等多种手法,旨在调整目标群体的态度、信念及行为模式,从而实现特定的战略意图。
信息安全领域面临的另一项严峻考验在于对个人隐私边界的侵犯。随着社交媒体平台及各类在线服务的广泛普及,个人数据的采集与剖析变得愈发简便,为精准个人画像甚至监控提供了有力工具。
4.人工智能技术的双刃剑效应
人工智能技术的崛起,标志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浪潮席卷全球,其深远的影响力渗透至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然而,这一技术进步并非没有代价,其双刃剑效应在为人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复杂的安全和伦理问题。
人工智能提高了生产力,但会带来大规模的就业替代。随着机器学习算法和机器人技术的不断进步,许多传统职业面临着被自动化的风险。这种转变不仅影响了劳动者的就业机会,还可能加剧社会不平等,引发经济结构和社会阶层的重大调整。此外,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同样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人工智能系统的发展与实施依赖庞大的数据量,这一需求可能潜在触发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与不当利用问题。人工智能领域中军事应用的进步,特别是致命性自动化武器系统的兴起,已然成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并深感忧虑的焦点。这类技术的演进预示着可能重塑战争面貌及法则,引入冲突的不确定性与破坏力的新维度,从而对全球和平稳定构成重大挑战。
市场秩序的法律问题
1.平台经济的兴起与传统市场的碰撞
数字经济的兴起孕育了众多新业态,这些业态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重塑着传统市场。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市场交易模式和价值创造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然而,这些新业态在为市场注入创新活力的同时,也对传统市场秩序带来了深刻冲击。
新业态对市场竞争格局的重塑尤为显著。数字时代的大型平台企业崛起,改变了市场结构和秩序,这些平台不仅对原有市场秩序构成挑战,还成为其生产消费生态圈内相关秩序的设立者和维护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通过控制数据和算法,形成了对市场供需的实质性控制,这种能力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容易演变为市场垄断。这种垄断不仅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空间,危害劳动者权益保护,也可能导致消费者面临更高的价格和更少的选择,从而损害市场公平竞争。
新业态还对现有法律法规的适应性提出了挑战。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现有法律体系在很多方面显得滞后,无法有效应对新业态带来的问题。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必须因应新技术新应用新平台新模式带来的新问题,及时修正、与时俱进。
数据治理与隐私保护在平台经济中尤为重要。平台在数据收集、存储和处理方面的手段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一方面增加了数据安全的风险,另一方面传统隐私保护技术难以适应新的需求,从而造成平台内部的防控存在漏洞。外部监管方面,平台涉及的数据体量庞大,且存在跨地域性和匿名化处理等复杂情况,监管机构在实施有效的数据隐私监管方面面临诸多困难。
2.反垄断法规制与市场秩序维护
在数字经济的浪潮中,反垄断法规制的核心任务是确保市场秩序的公平与健康。随着技术革新和商业模式的演变,传统的反垄断法律框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尤其是在平台经济领域,在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的双重作用下,市场力量的集中趋势日益明显。平台领域的垄断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数字经济时代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侵犯企业自由经营的合法权益,影响企业创新动力和生产效率,更对消费者福利及其自主选择权造成极大损害。
数据集中使用的情况在数字经济中尤为突出,头部企业通过积累大量用户数据,对市场进行深度洞察和精准操控,引发市场操纵和价格歧视问题。算法优化进一步加剧了这一趋势,使得基于数据的垄断行为更加隐蔽而深远,对消费者行为的预测和引导能力不断增强。这种算法共谋现象,对传统反垄断法分析方法构成严峻挑战,凸显了监管机构在算法决策透明度和公平性监管方面的迫切需求。
数字经济介入市场行为在为公平竞争提供技术手段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会产生新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数字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合也就包括对数字经济运行秩序的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利用不正当手段攫取超额利润,破坏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如刷单和炒信等行为,在数字经济中呈现出新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严重破坏市场诚信体系,抑制了创新与技术进步,扭曲了市场竞争环境,还会对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这要求监管机构采纳科技手段和在法制层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格界定,以提升违法成本,构建有效的预防机制。
当前全球化背景下,跨国企业的市场活动增加了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执行难度。不同国家和地区间法律法规的差异,使得跨国界的法律协作与统一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跨国公司能够利用其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源和影响力限制竞争,从而影响市场的公平性和效率。如果出现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将不仅限制本国企业的市场进入与发展,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会威胁到国家的经济安全。
个人权利的法律保护
1.宪法权利与数字经济的张力
宪法权利与数字经济之间的张力在隐私权、尊严权和言论权利等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隐私权面临数字经济中个人数据广泛收集与分析的挑战,数据泄露、偷拍偷录等问题威胁着个人生活的私密性。尽管宪法提供了隐私保护的基础,并且个人数据权是一项宪法性的权利,但在数字环境中实施这些权利却异常复杂。网络环境的匿名性、开放性以及信息传播的迅速性,更容易引起对人格权和名誉权的侵犯。网络暴力的本质是言语表达,依托新的媒介平台和传播方式,其形式和内容更为多样复杂。网络霸凌的恐吓、激怒或羞辱等行为更为恶劣,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还可能对其心理健康和社会地位造成长期影响。这使得法律需要在保护个人权利和维护网络秩序之间找到新的平衡点。此外,言论表达在互联网平台上可能存在传播虚假信息和违法内容的风险,法律亟须解决如何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维护社会秩序的问题。
数字经济伴随的社会不平等对宪法权利的实现构成障碍,技术发展和资源分配的不均衡限制了部分人群享受数字经济便利的能力。数字歧视和基于算法的自动化决策可能导致对某些群体的不公平对待,侵犯其宪法保障的平等权利。监控视频的增加为保护安全和秩序提供了手段,却也可能侵犯公民隐私和自由,法律需明确监控的合法性、范围和限制。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使得个人信用成为影响经济机会和社会参与的关键,但其不透明和错误判断可能侵犯公民权利,需要法律对信用评分系统进行规范。数字权利作为一种新兴的权利概念,其属性弥补了传统法学视野下权利理论的不足,对于构建“第四代人权”理论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2.数字鸿沟与社会公正
数字鸿沟在数字经济中对社会公正构成了严峻挑战,它不仅体现为技术获取的不平等,更深刻影响经济、教育和地域等多个层面。数字鸿沟的存在加剧了贫富分化,挤压了数字贫困者的生存空间,并具有加速效应。数字鸿沟还加剧了经济不平等,劳动力市场分化导致高技能劳动者与低技能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对社会公正构成挑战。
教育领域的数字鸿沟同样显著,数字化教育资源的不均等分配可能导致学生在教育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影响他们的未来发展。此外,地域差异造成的数字鸿沟,如城市与农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导致资源和机会分配不均,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和分裂。社会参与的不平等问题也随之加剧,这种不平等现象阻碍了国家之间和国家内部的包容性发展。
3.技术创新与消费者权益的平衡
新业态对消费者权益的潜在威胁不容忽视。数据泄露和隐私侵犯事件频发,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技术进步如大数据分析虽然提高了效率,但由于某些平台掌握了个人的位置信息、消费记录、交通行程、浏览记录等信息,利用数据聚合和算法分析,能够对每一个消费者进行精准画像,不仅实现对消费者消费习惯的精确掌握,更使得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处于一种更大的信息不对称之中,形成了一种消费者对商家单向的信息透明。这对现有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技术驱动的市场变革有时会导致市场垄断,削弱消费者的议价能力,限制选择,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数字经济法治保障的全球实践
在数字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世界各国政府正面临着将数字经济纳入法治框架的挑战。中国、欧盟、美国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国家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政治体制和战略目标,体现了法治保障的不同特征。这种多样性反映了对国际数字经济治理新趋势和要求的适应性。
数字经济法治框架的国际比较
在数字经济法治保障的全球实践中,国际合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数字经济的跨国性和全球性特征使得单一国家的法律框架难以应对所有挑战,因此,国际合作成为确保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
国际组织在推动数字经济法治的国际合作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世界贸易组织(WTO)在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领域扮演着核心角色,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协定,为成员国提供了规范数字经济活动的明确规则框架,助力数字产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等其他国际机构也在积极努力,推动制定全球性的数字经济政策。
此外,区域合作在数字经济法制建设中同样不可忽视。例如,巴西与其他金砖国家以及拉丁美洲国家的合作,展现了国家间在应对数字市场竞争和法制协调方面的共同努力。区域数字经济合作,如《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形成共同的法治标准,增强各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力,并在全球舞台上维护其利益。
跨境数据流动和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合作的关键议题。跨境数据流动和国际商业交易带来的挑战只能通过协作努力才能有效解决。各国政府和企业面临如何在保障数据安全和促进数据流通之间找到平衡点的挑战。为此,一些国家签订了双边或多边协议,如欧盟与美国从《安全港协议》(Safe Harbor)到《隐私盾协议》(Privacy Shield Framework),再到最新的《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DPF),加强了跨大西洋数据传输的合作,提升了数据保护标准。美国企业通过获取DPF认证,承诺遵循隐私保护的准则,确保来自欧盟的个人数据获得等同于欧盟内部的保护标准。此类协议成为跨国数据流通治理的一种示范。
新兴市场国家经济体正致力于数字经济法治领域的国际协作。中国发起了“数字丝绸之路”计划。印度、巴西等国家在吸取欧美经验的同时,摸索适宜自身发展的数字化经济路径。这些国家在国际论坛上积极发声,阐述其法治观念与需求,投身于国际准则的构建与管理之中,彰显了新兴市场国家经济体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版图中的积极作用与影响。
在数字经济法治保障的全球实践中,国际合作的多维性和复杂性日益凸显。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企业需要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公平、透明、高效的数字经济法治体系,以应对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挑战,实现共同繁荣与发展。
人权、秩序与监管:欧盟的数字经济治理
欧盟的法治保障措施旨在建立一个统一的数字市场,同时确保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以欧盟为代表的区域共同体关于数据治理涉及的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要素的利用与共享、数据跨境流动等议题的立法发展迅速。
欧盟在数据治理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其立法框架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和《数据法》等为核心,针对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分别进行立法,体现了“分而治之”的策略,并通过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构建体现了其自身利益的个人数据保护体系。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是全球数据保护立法的一个重要努力,它确立了个人数据保护的新标准,强化了数据主体的权利,如数据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被遗忘权)以及数据携带权。该条例适用范围广泛,影响力深远,成为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数据保护立法的参考模板。欧盟《数据法》旨在促进数据的共享和利用,提高数据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并推动数据驱动的创新,发挥着促进数据共享、提高数据的可用性和创新潜力,同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合规性的作用。欧盟鼓励数据的自由流动,同时保护数据不被滥用,确保数据市场的公平竞争。欧盟还通过《数字服务法》(Digital Services Act)和《数字市场法》(Digital Market Act)等新法律,进一步加强对大型在线平台的监管,以遏制不正当竞争及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的数字市场竞争秩序。
欧盟在数字经济法治保障的全球实践中,特别是在人工智能领域,展现了其对人权、秩序与监管的全面关注。通过一系列立法和政策,欧盟不仅在区域内建立了坚实的数据保护框架,也为全球数据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2024年8月开始实施的欧盟《人工智能法》(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建立了一套较为全面的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监管体系,以应对这些技术的不透明性、复杂性、对数据的依赖性及其自主行为性等特点。欧盟对人工智能系统的风险进行了细致的分级,明确禁止那些对公众安全、生计和基本权利构成不可接受风险的人工智能系统在其境内的应用。对于被界定为高风险的人工智能系统,尤其是在关键基础设施、教育、就业、医疗保健和执法等关键领域的应用,欧盟实施了一系列严格的监管措施。
这些监管要求全面覆盖了风险管理、技术稳健性、数据治理、透明度和网络安全等关键方面,确保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合规与安全。通过这些综合性的监管框架,欧盟在试图促进技术创新的同时,保障社会的安全和法律的公正,平衡技术进步与社会责任。
市场自由与隐私保护:美国的立法与监管
美国作为全球数字经济的引领者之一,其法治体系在促进技术创新和保障个人隐私方面表现出显著的成熟度与适应性。美国通过一系列立法和监管实践,有效地平衡了市场创新的激励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法治保障。
美国对数字经济的创新激励在其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上体现鲜明。通过版权法、专利法等法律工具,美国确立了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不仅促进了本土企业的创新活动,也吸引了全球创新资源。此外,美国还通过提供研发税收优惠、资金支持等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励企业和研究机构在数字技术领域的探索与突破。
在隐私保护方面,美国已基本形成了集分散立法、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于一体的保护体系。美国政府对隐私保护政策框架持开放态度,认为应在大数据带来的效益与隐私权等由于大数据采集信息而不可避免遭受损失的价值之间,做到合理的平衡。美国保护隐私利益的法律框架覆盖了宪法、联邦、各州等层面,最初主要针对公权力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后续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数据隐私问题逐渐受到重视。监管机构通过实施包括《加州隐私权法案》(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在内的州级隐私法律,强化了对企业数据处理活动的监管。这些法律要求企业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必须遵守透明度和责任原则,确保消费者的隐私权益得到实质性保护。
面对新技术所带来的种种挑战,美国法律体系展现出了一定的适应能力和灵活性。在人工智能及大数据等前沿领域,积极探究构建相应的伦理准则与监管机制,旨在确保技术的飞速发展不会侵犯到个人隐私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安全与发展的平衡:新兴市场国家的实践
在全球数字经济法治保障的实践中,新兴市场国家展现了对安全与发展平衡的共同追求。金砖国家等世界新兴市场主体,如巴西、俄罗斯、印度和南非,也在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立法工作。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四次会晤达成的《金砖国家数字经济伙伴关系框架》,就深化金砖国家数字经济合作形成重要共识,开启了金砖国家数字经济合作新进程。这些国家面临着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治理和网络安全的挑战,但它们正通过立法和政策创新来寻求安全与发展的平衡。例如,巴西出台《巴西数字化转型战略2022—2026》,对巴西数字化转型所面临的挑战进行了新的诊断,积极推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南非历时七年出台《南非个人信息保护法》。俄罗斯将数字经济列入战略发展清单并予以特别重视, 发布《俄罗斯联邦数字经济规划》。印度出台“数字印度”发展战略,不断加强网络空间立法规定,并出台配套的个人隐私保护、数据治理、关键基础设施等标准规范,发布《数字个人数据保护法案》(Digital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Bill)、《关于〈2000 年信息技术法〉第 70B 条第(6)款,可信网络的信息安全实践、程序、预防、响应和网络安全事件报告指令》、《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草案)》(National Data Governance Framework Policy)等规范文本。
新兴国家正致力于解决保护内需市场、吸纳外国投资、激励技术创新及维护国家与公共利益间均衡的复杂挑战。通过强化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优化数据隐私保护规则、积极参与数字技术规范的建立,以及增强执法力度与司法能力的建设,这些国家正全力提升其在数字经济领域能够提供的法律保障水平。此外,通过教育培训持续提升民众的数字素养,培养该领域的专门人才,确保法治保障机制得以有效执行,从而为数字经济的长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中国方案:以法治保障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面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机 遇与挑战,中国统筹发展和安全,兼顾规制与创新,坚持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共同推进,为数字经济的法治保障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中国数字经济法治保障的原则与理念
1.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数字经济法治保障的核心法治原则。中国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数字经济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着力于利用数字技术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普遍实现,深刻体现了以人为本,通过维护数字空间的秩序与安全,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数字权利,促进数字经济普惠发展,并推动数字技术与人民生活的深度融合,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以人民为中心”理念作为数字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贯穿于中国立法的始终,包括立法程序、立法评估、执法监督等环节。同时这一理念体现在立法的具体内容中,例如中国通过《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立法,明确数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数据处理活动、加强对平台经济的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等。
技术创新是提升人民福祉的关键驱动。中国法治通过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市场秩序,为技术创新提供了稳定的制度环境,确保创新成果能够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社会财富。经济发展是改善民生的重要基础。通过优化政策环境、完善法律法规,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这不仅促进了经济的持续增长,更为人民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了收入水平。法治确保了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了资本的无序扩张,从而保障了人民能够在数字经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弥合数字鸿沟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中国坚持从全局高度来认识并消弭数字鸿沟问题。通过明确各方责任、完善监管机制,法治为弥合数字鸿沟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2.系统观念与综合治理的规制理念
数字经济发展与治理,既涉及国家机关也涉及市场主体,既涉及技术创新也涉及产业发展,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已经成为一个系统工程。我国坚持系统观念,通过构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坚持党的领导与政府依法行政,确保社会充分参与,构建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综合运用依法治网、技术治网等多种手段,实现了对数字经济的全方位、深层次治理。
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构成了数字经济法治保障的基础架构。一系列网络治理法律法规,确立了网络行为的法律界限与责任归属,为数字经济提供了稳固的法治支撑。通过整合不同地区和部门的力量,形成统一的行动框架,可以打击网络犯罪和维护网络安全,有效应对数字经济中的复杂挑战。党的领导、政府依法行政、社会充分参与构成有机统一的治理整体。党的领导为数字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确保其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政府依法行政保证了数字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避免了权力的滥用和不当干预;社会的充分参与则激活了数字治理的活力,使得治理过程更加公开透明。这三者的有机结合,形成了数字经济治理的强大合力。
中国数字经济法治保障的创新与探索
1.统筹发展和安全
中国数字经济法治保障的创新与探索,以安全为基础,以发展为依托,推动数字经济成为经济社会稳定运行的新引擎。《“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建设数字经济安全体系,增强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提升数据安全保障水平,切实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中国应以《网络安全法》为基础构建网络安全法律体系。明确网络运营者的安全责任,确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标准,以及对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严格保护,为数字经济提供了安全基石。以《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础构建数据治理法律体系,确立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规则,涵盖数据全生命周期,不断完善数据跨境流通制度,促进了数据的合理利用和流通。
数字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重要,并不断与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相融合,涉及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等所有重要方面的立法。如,以税收优惠、资金补贴等激励措施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不断完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机制,防止垄断,确保市场秩序,维护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特别是通过立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侵权和滥用,并通过支持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促进知识产权的创新和转化,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提供了支撑,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驾护航。
2.规制与创新并重
规制与创新,正如法治与改革,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既要包容创新发展,又要解决具体问题;既要提高监管效率,又要留足容错空间。中国在数字经济法治保障上,体现了敏捷治理和包容创新的智慧。
数字经济在赋能新质生产力的同时,也对当前生产关系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数字经济本质上是以新技术驱动,利用新的生产要素,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因此,它必定涉及生产关系的改变,涉及对现有利益的调整,有时候可能会面临极其艰巨复杂的问题。这就需要以发展的眼光观大局、谋大事,从宏观上以法规政策推进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客观条件支撑和友好的制度环境。对于问题尚未充分暴露的领域,通过《科学技术进步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既有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灵活的政策措施,大力支持科技创新,放手推动产业创新;对于问题已经开始暴露,积累了一定经验教训,具备一定立法条件的领域,及时将相关经验上升为法律,或者推动相关立法,比如在网络安全问题上,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条例》,再到《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根据实际情况,持续完善网络安全法治。
为把握信息内容生产和传播的新技术新应用新趋势新规律,中国及时出台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性文件和规章。确保网络生态良好,要做到既要“管得住”,又能“用得好”,让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成为最大增量。
3.权利与秩序的协调
在法治框架下明晰相关主体权力与权利的边界,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民个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市场机制有序运行,是数字经济法治保障之要务。
通过制定一系列战略规划,包括数字经济、数据要素、数字政府、数字基础设施等方面,中国从顶层设计到具体实施都进行了系统梳理和优化。以立法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框架,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同时,通过《网络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网络信息内容治理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法律和规章,净化网络生态,打击网络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中国及时修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出台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要求平台加强对竞争行为的规范管理,及时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运用法律工具,预防和打击市场垄断行为,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确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各地网络直播相关规范性文件等,增强了消费者在数字经济中的法律地位,提升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此外,相关立法工作对网络环境中的虚假宣传、商业诽谤等新形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明确界定,并确立了相应的法律后果,旨在规制市场行为,确保竞争环境的公正无偏。
在权利保护与社会秩序维护之间,中国法治寻求协调统一。法律既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明确网络言论的法律界限,防止滥用言论权利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同时,法律考虑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情况,如人工智能和自动驾驶技术等对就业的影响,以及数字鸿沟对社会平等的挑战。
4.关切中国与全球
在全球经济形势复杂严峻的大环境下,数字经济逆势上扬,成为全球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和新一轮产业竞争的制高点。中国在全球数字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拥有全球最活跃的数字化投资与创业生态系统,以及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中国数字经济法治保障正积极融入全球治理体系,体现了对全球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承诺。
中国持续在数字隐私和安全、数字技术发展、数字鸿沟、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与多元治理主体达成合作共识,推动数字命运共同体的构建。2023年10月,中国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发布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中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工智能全球治理方案。《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上海宣言》《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数字化转型伙伴行动倡议》《全球数据安全倡议》《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行动倡议》等关于全球数字治理的合理倡议和制度框架,彰显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经济治理,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中国数字经济法治保障的未来
1.以发展为主轴
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规制也是为了发展。法治为数字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的立法工作持续发力,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需要从基础设施建设、全球化机遇、数字治理、算力经济等多方面布局,统筹发展和安全,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政策支持保障等各方面具体措施,构建一个更加完善、高效的数字经济法治保障体系。
立法要适应快速变化的数字经济环境。加强数智时代的前瞻性立法,保持法律制度的灵活性,加快完善数据产权制度,明晰数据交易流通、安全治理等规则。尤其是面对人工智能等前沿突破性技术时的发展选择问题,要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与进步的同时,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合法权利。法律要为技术和产业创新提供更加明确和灵活的规范,同时确保技术进步不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市场准入制度,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简化数字经济领域企业注册、审批手续,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放宽市场准入。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确保市场秩序公平、公正。构建全面的制度体系并协调运用多种规制手段,以保障平台经济中资本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形成多元化、竞争性的市场格局。
数字经济的执法活动也要适应其基本规律。一方面要明确数字经济活动中的法律红线,保障市场主体在创新的同时不触犯法律。另一方面,强化跨部门、跨区域的执法协作,形成高效联动的执法网络,提升执法效能。此外,差异化执法显得尤为重要,针对不同规模和类型的数字经济企业,采取相适应的执法措施,避免一刀切的做法影响市场公平和活力。
政策支持保障能够有效补充立法的不足,并为立法积累经验。政策具有反应迅速的特点,许多专项规划以政策文件形式下发,以与国家的整体规划保持内在一致,这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以政策化方式推动法律实施。同上,第9页。通过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为数字经济提供明确的发展方向和行动指南。利用税收、财政等政策工具为数字经济企业提供实质性支持,降低其市场准入和运营成本。通过政策引导,建立和完善数字经济的行业标准和企业规范,促进产业自律,弥补法律规范的不健全。
2.以伦理为引导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但面对数字经济技术和产业上的不确定性,特别是面临着激烈的国家综合实力竞争,以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关键驱动的数字经济是不能错过,也不应该错过的机遇。因此,应实行激励相容的制度方案,既保证安全,也保障发展。在面对不确定局面,不能遽行出台法律时,通过伦理进行引导,就是一个较为稳妥的方案。
人类社会正处于以技术重塑“人类生活形态”阶段,由此产生的伦理及法理冲突甚为激烈。智能技术继续快速发展,伦理问题也将日益复杂。数字经济的伦理原则包括公平、正义、诚信、责任等核心价值,应融入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形成对数字经济的全方位引导。相关政策和立法应当确保技术发展与应用不偏离社会伦理与公序良俗。
构建政府、企业、社会三方协同的数字伦理治理机制,是保障数字经济伦理秩序的有效途径。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制定数字伦理相关政策,引导企业和社会遵循伦理原则。企业及平台应主动参与,通过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提升伦理实践水平。社会组织和公众则应发挥监督作用,通过舆论和公众参与,推动数字伦理问题的解决,有效应对和预防数字经济发展中的伦理问题。
尤其在立法条件不成熟的领域,伦理治理提供了重要的道德支撑和行为规范。随着人工智能等颠覆性技术的快速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尊重个人隐私、公平高效使用数据、透明性和可解释性等伦理原则,将成为技术开发和应用的重要基础。立法应当鼓励企业在产品开发中融入伦理考量,并通过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推动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3.以问题为导向
网络与数字技术带来一种新的秩序:技术秩序。新的秩序必然会产生多重的社会问题。技术的创新性与法律的稳定性往往会形成张力。在技术路线不确定、产业发展不明朗的情况下,过于急切地进行立法规制可能会阻碍创新、迟滞发展,并非明智之举。数字经济法治建设宜稳健包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的立法和监管,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小快灵”确保法律体系与时俱进、解决实际问题。“转变范式”的治理思路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也就是需要新的思维和调整来使政策和制度与数字经济重新对齐,包括竞争政策和监管制度、创新生态系统、数字基础设施、劳动力发展、社会保护框架和税收政策。
我国在网络安全、数据治理、信息内容治理、个人信息保护以及人工智能新技术新应用等领域,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但未来,对于以具身机器人、人形机器人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发展涉及的无人驾驶汽车、新型灵活就业劳动者权益保护、算法治理、数据利用与权益分配等相关领域问题,由于人工智能技术路线的不确定性和相关产业发展的不够成熟,目前尚不具备一次性出台综合性人工智能立法的条件。以问题为导向,“见招拆招”、敏捷治理,坚持激励相容、包容性发展的稳健立法模式,仍然是最优选择。
维护数字经济市场公平竞争和创新活力,始终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主题。通过法治手段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要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明确数字经济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加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监管;加强对新兴市场主体的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激发数字经济创新活力。要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对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要强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简化知识产权维权程序,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在税收征管方面,需要明确跨境交易和数字服务的税收规则,以防止税基侵蚀和资金非法转移,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增强国际竞争力。
4.以人民福祉为重心
中国的数字经济治理不仅重视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更强调在发展中保障人民的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数字经济立法要始终以保障人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并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应以牺牲个人权利为代价。在法规政策中要鲜明体现以人为本、保障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基本原则,强化对数字身份、隐私权、表达权等基本人权的保护。同时,建立健全数字歧视和算法偏见的法律矫正机制,确保所有人在数字环境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
以数字经济造福人民,“一个也不能少”。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中国必须缩小数字鸿沟,促进数字包容性,确保社会各群体共享数字红利。支持数字技能培训、提升弱势群体的数字素养,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构建数字时代劳动者权益保护体系,保障新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是未来数字经济法治发展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数字经济具有全球特征。还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在全球范围内推动数字经济法治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合作,推动制定国际数字经济规则,共同应对数据跨境流动、网络犯罪、数字税收等全球性问题,促进全球数字经济法治的完善,保障人类共同利益。
结语
数字经济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正在深刻改变着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石,在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促进数字红利普惠共享方面发挥着重要保障作用。中国数字经济法治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思维,统筹安全与发展,构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兼顾创新与规制,协调国内与国际,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思想智慧和解决方案。
面向未来,数字经济法治建设仍面临诸多挑战。中国将坚持以安全为基础,以发展为保障,以伦理为引导,以问题为导向,以人类为关切,不断完善法治体系,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数字经济发展秩序,推动技术创新,促进数字普惠,缩小数字鸿沟,保障人权尊严,构建更加公平、安全、可持续的国内国际数字经济发展环境,让数字技术更好造福中国和世界人民。
作者信息
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100720;
唐树源,上海杉达学院数字商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200234。
来源:《世界社会科学》2025年第4期
提要
数字经济作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对法治保障提出了新要求。技术创新带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提高了生产效率,同时也带来对国家安全、市场秩序、个人权利的挑战。如何既以法治保障科技和市场创新、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又以良法善治化解风险和挑战,中国、欧盟、美国等全球主要经济体在数字经济法律规制上展现出不同策略。中国走出了一条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依法治理为特征的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治理道路,确保底线安全的同时为发展留出空间,营造优良数字营商环境。面向未来,在法治建设方面,我国须按照技术创新、产业创新和权益保障规律,强化伦理引导,积极参与国际治理,确保数字经济的公平、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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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字经济;数据要素;权利保障;新质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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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技术创新,数字经济不断催生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为经济增长提供了新的动力源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体系”。《“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展望2035年,我国数字经济将迈向繁荣成熟期,数字经济发展基础、产业体系发展水平位居世界前列。数字经济是以数字技术为核心驱动,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通过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实现生产方式、组织形式、商业模式、生活方式等全方位变革,并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新经济形态。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数字经济呈现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融合发展的特征,带来新的生产组织形式、新的生产要素,也带来对国家安全、个人权益、市场秩序和公序良俗等的一系列新挑战。监管体系与治理手段的不适应、数据治理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挑战、网络安全与平台责任、国际竞争与全球治理等问题不断出现,亟须与时俱进提升法治保障水平。
数字经济是新的生产力革命
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及长尾效应构成了数字经济的主要经济环境。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正在引发一场前所未有的生产力革命。
新质生产力
产业革命背后是技术革命。科技革命优化传统生产要素,带来新的生产要素,改善生产的组织和管理,从而培育新产业,形成新生态,促进新发展。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超级计算、传感网、脑科学等新理论新技术的驱动下,以科技创新的动力变革驱动经济发展的质量变革和效率变革,催生了大量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新质生产力发展,重点在数字经济。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经济沐信息化东风,逐数字化浪潮,成智能化之势,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我国“建成了全球规模最大、技术领先的互联网基础设施,构建起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和网民群体。网民规模从1997年的62万人增长至2024年的11.0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升至78.6%”。在网络强国战略指引下,出台《网络强国战略实施纲要》《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纲要》《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等一系列顶层设计政策,不断丰富智慧农场、智能港口、智能矿山、智能工厂、智慧家居、智能教育、自动驾驶、智能诊疗、智慧法院、智能供应链等应用场景,成效斐然。根据相关研究,“伴随数实融合制度不断完善和产业实践更加深入,预计到203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将超过80万亿元”。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已进入世界前列。
新生产组织
数字经济发展重构了原有的组织形态,推动了平台组织、生态系统等新型产业组织形态的形成。平台经济作为新的生产组织形式的核心,正逐渐成为企业发展的新阶段与新形态。平台以其独特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模式,对生产力的提升、经济发展的驱动以及市场秩序的构建产生了深远影响。
平台经济通过整合多样化的资源和服务,优化了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了生产力质的飞跃。平台利用其网络效应,促进了供需双方的高效匹配,降低了交易成本,加速了创新和技术的扩散。平台经济在云计算、电子商务、互联网医疗等新兴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平台经济已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而且,平台经济的模块化设计和开放性协调机制,为个性化定制和智能制造提供了可能,满足了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从而推动了经济结构的优化。当然,平台经济也出现了资本无序扩张、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等问题,国家通过制定出台《电子商务法》,修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出台《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政策,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优化平台经济环境,规范平台经济运行。
新生产要素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将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写入文件,使其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进而推动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数据以其可复制、可共享、无限供给、无限使用、无限增长等特点,成为生产力进步的主要的驱动力,推动数字生产力加速发展成为当代先进的生产力。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资源,正在重塑生产要素的传统概念。万物皆数,万事万物的内涵都能通过其所产生的数据而呈现出来。通过深入分析和挖掘大量数据,相关市场主体不仅能够更精确地把握市场需求,还能在此基础上优化产品设计并提升生产效率。数据驱动的决策模式赋予了组织对市场变动的敏锐反应能力,使得生产更加个性化。
2014年以来,我国逐步加强对数据要素的政策支持。2021年底,国务院出台《“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2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国家数据局等部门联合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旨在通过政策引导,推动数据要素的广泛应用和深度开发。围绕“推动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国家数据局先后印发实施《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可信数据空间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8年)》等重要政策文件,“形成促进数据产业和数据市场发展的政策合力”。公共数据资源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许多领域得到充分利用,已经形成“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1+3’政策规则体系”。国家数据局先后公布了20个“数据要素×”典型案例和28个2024年“数据要素×”大赛优秀项目案例“2024年‘数据要素×’大赛优秀项目案例集”,覆盖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文化旅游、医疗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服务、城市治理、绿色低碳12个领域,广泛涉及公共治理、公共服务和经济发展。
新业态迭变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催生了新业态的迭变,这些变化在商业和消费领域尤为显著。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直播经济等新型经济形态的形成,为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资源提供了新的途径,同时也培育了新的产业和市场增长点。
电子商务与移动支付的蓬勃发展为消费者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购物便捷性,同步催化了个性化推荐系统与交易效率的跃进。诸如共享单车、共享办公空间等共享经济模式,通过凸显使用价值被挖掘最佳化的重要性,实现了资源的更优配置与浪费的有效缩减。此外,数字化进程开创了新颖的娱乐及社交渠道,比如网络游戏与社交媒体平台,为业界开辟了广告推广与市场营销的新蓝海。这些新兴业态不仅重塑了企业的战略规划,也激发了商业模式的革新,驱使企业借助不断的技术迭代与数字化工具的应用,增强竞争力与运营效能,迈向全面的数字化转型之路。
近年来,我国在新业态迭变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于2020年7月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我国重点培育了15大新业态新模式,包括在线教育、互联网医疗、线上办公等多个领域。202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提出,到2025年,培育形成一批新型消费示范城市和领先企业,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显著提高,“互联网+服务”等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得到普及并趋于成熟。2024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把握全球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趋势,重点推进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未来能源、未来空间和未来健康六大方向产业发展。
数字经济法治保障面临新挑战
数字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引发“原生风险”和“次生风险”。从国家安全到市场秩序,再到个人权利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风险和难题无一不在挑战现有的法律体系。
国家安全
“不发展是最大的不安全。”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国家能力矩阵中的关键环节,重构了全球经济版图,重塑了国际竞争格局。数字经济发展停滞不前意味着国家在全球舞台上的竞争力将受到严重削弱,将从根本上丧失维护安全的基础。然而,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挑战也应运而生。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内容安全和人工智能安全等领域不断出现新的安全挑战,无不对国家安全提出了严苛考验。
1.数据安全的威胁
在数字化时代,数据安全构成了国家安全的核心议题,其威胁的多维性和复杂性对个人隐私、企业运营乃至国家机密保护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企业数据的泄露则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损害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甚至影响国家的经济安全。
数据滥用问题同样严峻。数据可能被用于操纵民意,破坏政治稳定运行。非法获取数据的行为,尤其是通过网络攻击手段非法获取数据,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大隐患。黑客攻击、网络间谍活动等非法手段获取敏感数据,不仅威胁到数据所有者的利益,也可能被用于实现更广泛的战略目的。跨境数据流动的监管难题也对数据安全构成威胁。数据的无国界流通极大地推动了国际间的合作进程,但同时也衍生出数据泄露及不当使用的风险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间存在的数据保护法律差异,进一步加剧了监管层面的复杂度与挑战。
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的飞速进步,在为社会带来极大便利及效率提升的同时,也加剧了数据滥用的风险。诸如深度学习、自动化数据分析等技术,存在被滥用于深度伪造或实施精确网络攻击的可能性。若这些技术的发展缺乏充分的法律规范与伦理指导,则可能对社会稳定及国家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2.网络攻击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威胁
西方国家经常凭借信息掌控权推行“持续交手”战略,对我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动网络攻击。作为现代社会的支撑基石,政务、电信、金融、交通、电力、供水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性与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休戚相关。诸如国家层面支持的敌对活动、犯罪团伙、恐怖主义势力,以及国家内部安全隐患,都使得网络安全对国家安全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网络攻击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高级持续性威胁攻击者通过长期潜伏与精心策划,逐步渗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防御体系,难以被传统安全措施发现和防御。此外,技术的快速迭代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带来了新的安全挑战,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使得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环境变得更加复杂,安全漏洞和风险点也随之增多。
数据泄露与滥用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面临的另一大风险。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涉及的数据不仅量大,而且往往包含敏感信息。一旦数据被攻击者获取,则可能用于敲诈勒索、情报收集甚至策反等活动,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国际政治因素的交织使得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形势更加严峻。国家间的网络对抗和间谍活动使得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充满挑战。同时,内部威胁也是其安全不容忽视的问题。内部人员可能因为不满、疏忽或其他原因,无意中或故意地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造成损害。
3.信息内容安全的挑战
虚假信息已成网络空间公害。在数字化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前所未有,这为虚假信息的迅速扩散提供了肥沃土壤。这些信息不仅误导公众,还可能引发社会恐慌、扰乱市场秩序,甚至威胁到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尤其是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用于训练的数据可能存在不准确性或倾向性,数据质量没有保证,甚至难以保证合法性,导致生成内容可能具有“毒性”。虚假信息的来源复杂,包括但不限于恶意行为者、有组织的虚假信息宣传活动,甚至是国家间的信息战。
舆论操纵构成了信息内容安全的一个重要议题。随着数字化工具在选举等政治议程中的渗透加深,西式民主更是摇摇欲坠。网络侵袭、数据外泄及虚假传播等手段,为某些利益群体提供了干预民众选择、撼动政治结构的可能性。
认知领域内的攻击与对抗是信息内容安全的一个新兴层面,它涉及运用信息与通信技术手段,对目标群体的认知过程及决策制定施加影响。这类策略可能涵盖心理战术、公众舆论引导等多种手法,旨在调整目标群体的态度、信念及行为模式,从而实现特定的战略意图。
信息安全领域面临的另一项严峻考验在于对个人隐私边界的侵犯。随着社交媒体平台及各类在线服务的广泛普及,个人数据的采集与剖析变得愈发简便,为精准个人画像甚至监控提供了有力工具。
4.人工智能技术的双刃剑效应
人工智能技术的崛起,标志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浪潮席卷全球,其深远的影响力渗透至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然而,这一技术进步并非没有代价,其双刃剑效应在为人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复杂的安全和伦理问题。
人工智能提高了生产力,但会带来大规模的就业替代。随着机器学习算法和机器人技术的不断进步,许多传统职业面临着被自动化的风险。这种转变不仅影响了劳动者的就业机会,还可能加剧社会不平等,引发经济结构和社会阶层的重大调整。此外,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同样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人工智能系统的发展与实施依赖庞大的数据量,这一需求可能潜在触发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与不当利用问题。人工智能领域中军事应用的进步,特别是致命性自动化武器系统的兴起,已然成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并深感忧虑的焦点。这类技术的演进预示着可能重塑战争面貌及法则,引入冲突的不确定性与破坏力的新维度,从而对全球和平稳定构成重大挑战。
市场秩序的法律问题
1.平台经济的兴起与传统市场的碰撞
数字经济的兴起孕育了众多新业态,这些业态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重塑着传统市场。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市场交易模式和价值创造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然而,这些新业态在为市场注入创新活力的同时,也对传统市场秩序带来了深刻冲击。
新业态对市场竞争格局的重塑尤为显著。数字时代的大型平台企业崛起,改变了市场结构和秩序,这些平台不仅对原有市场秩序构成挑战,还成为其生产消费生态圈内相关秩序的设立者和维护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通过控制数据和算法,形成了对市场供需的实质性控制,这种能力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容易演变为市场垄断。这种垄断不仅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空间,危害劳动者权益保护,也可能导致消费者面临更高的价格和更少的选择,从而损害市场公平竞争。
新业态还对现有法律法规的适应性提出了挑战。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现有法律体系在很多方面显得滞后,无法有效应对新业态带来的问题。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必须因应新技术新应用新平台新模式带来的新问题,及时修正、与时俱进。
数据治理与隐私保护在平台经济中尤为重要。平台在数据收集、存储和处理方面的手段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一方面增加了数据安全的风险,另一方面传统隐私保护技术难以适应新的需求,从而造成平台内部的防控存在漏洞。外部监管方面,平台涉及的数据体量庞大,且存在跨地域性和匿名化处理等复杂情况,监管机构在实施有效的数据隐私监管方面面临诸多困难。
2.反垄断法规制与市场秩序维护
在数字经济的浪潮中,反垄断法规制的核心任务是确保市场秩序的公平与健康。随着技术革新和商业模式的演变,传统的反垄断法律框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尤其是在平台经济领域,在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的双重作用下,市场力量的集中趋势日益明显。平台领域的垄断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数字经济时代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侵犯企业自由经营的合法权益,影响企业创新动力和生产效率,更对消费者福利及其自主选择权造成极大损害。
数据集中使用的情况在数字经济中尤为突出,头部企业通过积累大量用户数据,对市场进行深度洞察和精准操控,引发市场操纵和价格歧视问题。算法优化进一步加剧了这一趋势,使得基于数据的垄断行为更加隐蔽而深远,对消费者行为的预测和引导能力不断增强。这种算法共谋现象,对传统反垄断法分析方法构成严峻挑战,凸显了监管机构在算法决策透明度和公平性监管方面的迫切需求。
数字经济介入市场行为在为公平竞争提供技术手段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会产生新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数字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合也就包括对数字经济运行秩序的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利用不正当手段攫取超额利润,破坏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如刷单和炒信等行为,在数字经济中呈现出新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严重破坏市场诚信体系,抑制了创新与技术进步,扭曲了市场竞争环境,还会对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这要求监管机构采纳科技手段和在法制层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格界定,以提升违法成本,构建有效的预防机制。
当前全球化背景下,跨国企业的市场活动增加了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执行难度。不同国家和地区间法律法规的差异,使得跨国界的法律协作与统一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跨国公司能够利用其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源和影响力限制竞争,从而影响市场的公平性和效率。如果出现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将不仅限制本国企业的市场进入与发展,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会威胁到国家的经济安全。
个人权利的法律保护
1.宪法权利与数字经济的张力
宪法权利与数字经济之间的张力在隐私权、尊严权和言论权利等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隐私权面临数字经济中个人数据广泛收集与分析的挑战,数据泄露、偷拍偷录等问题威胁着个人生活的私密性。尽管宪法提供了隐私保护的基础,并且个人数据权是一项宪法性的权利,但在数字环境中实施这些权利却异常复杂。网络环境的匿名性、开放性以及信息传播的迅速性,更容易引起对人格权和名誉权的侵犯。网络暴力的本质是言语表达,依托新的媒介平台和传播方式,其形式和内容更为多样复杂。网络霸凌的恐吓、激怒或羞辱等行为更为恶劣,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还可能对其心理健康和社会地位造成长期影响。这使得法律需要在保护个人权利和维护网络秩序之间找到新的平衡点。此外,言论表达在互联网平台上可能存在传播虚假信息和违法内容的风险,法律亟须解决如何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维护社会秩序的问题。
数字经济伴随的社会不平等对宪法权利的实现构成障碍,技术发展和资源分配的不均衡限制了部分人群享受数字经济便利的能力。数字歧视和基于算法的自动化决策可能导致对某些群体的不公平对待,侵犯其宪法保障的平等权利。监控视频的增加为保护安全和秩序提供了手段,却也可能侵犯公民隐私和自由,法律需明确监控的合法性、范围和限制。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使得个人信用成为影响经济机会和社会参与的关键,但其不透明和错误判断可能侵犯公民权利,需要法律对信用评分系统进行规范。数字权利作为一种新兴的权利概念,其属性弥补了传统法学视野下权利理论的不足,对于构建“第四代人权”理论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2.数字鸿沟与社会公正
数字鸿沟在数字经济中对社会公正构成了严峻挑战,它不仅体现为技术获取的不平等,更深刻影响经济、教育和地域等多个层面。数字鸿沟的存在加剧了贫富分化,挤压了数字贫困者的生存空间,并具有加速效应。数字鸿沟还加剧了经济不平等,劳动力市场分化导致高技能劳动者与低技能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对社会公正构成挑战。
教育领域的数字鸿沟同样显著,数字化教育资源的不均等分配可能导致学生在教育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影响他们的未来发展。此外,地域差异造成的数字鸿沟,如城市与农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导致资源和机会分配不均,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和分裂。社会参与的不平等问题也随之加剧,这种不平等现象阻碍了国家之间和国家内部的包容性发展。
3.技术创新与消费者权益的平衡
新业态对消费者权益的潜在威胁不容忽视。数据泄露和隐私侵犯事件频发,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技术进步如大数据分析虽然提高了效率,但由于某些平台掌握了个人的位置信息、消费记录、交通行程、浏览记录等信息,利用数据聚合和算法分析,能够对每一个消费者进行精准画像,不仅实现对消费者消费习惯的精确掌握,更使得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处于一种更大的信息不对称之中,形成了一种消费者对商家单向的信息透明。这对现有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技术驱动的市场变革有时会导致市场垄断,削弱消费者的议价能力,限制选择,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数字经济法治保障的全球实践
在数字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世界各国政府正面临着将数字经济纳入法治框架的挑战。中国、欧盟、美国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国家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政治体制和战略目标,体现了法治保障的不同特征。这种多样性反映了对国际数字经济治理新趋势和要求的适应性。
数字经济法治框架的国际比较
在数字经济法治保障的全球实践中,国际合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数字经济的跨国性和全球性特征使得单一国家的法律框架难以应对所有挑战,因此,国际合作成为确保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
国际组织在推动数字经济法治的国际合作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世界贸易组织(WTO)在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领域扮演着核心角色,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协定,为成员国提供了规范数字经济活动的明确规则框架,助力数字产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等其他国际机构也在积极努力,推动制定全球性的数字经济政策。
此外,区域合作在数字经济法制建设中同样不可忽视。例如,巴西与其他金砖国家以及拉丁美洲国家的合作,展现了国家间在应对数字市场竞争和法制协调方面的共同努力。区域数字经济合作,如《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形成共同的法治标准,增强各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力,并在全球舞台上维护其利益。
跨境数据流动和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合作的关键议题。跨境数据流动和国际商业交易带来的挑战只能通过协作努力才能有效解决。各国政府和企业面临如何在保障数据安全和促进数据流通之间找到平衡点的挑战。为此,一些国家签订了双边或多边协议,如欧盟与美国从《安全港协议》(Safe Harbor)到《隐私盾协议》(Privacy Shield Framework),再到最新的《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DPF),加强了跨大西洋数据传输的合作,提升了数据保护标准。美国企业通过获取DPF认证,承诺遵循隐私保护的准则,确保来自欧盟的个人数据获得等同于欧盟内部的保护标准。此类协议成为跨国数据流通治理的一种示范。
新兴市场国家经济体正致力于数字经济法治领域的国际协作。中国发起了“数字丝绸之路”计划。印度、巴西等国家在吸取欧美经验的同时,摸索适宜自身发展的数字化经济路径。这些国家在国际论坛上积极发声,阐述其法治观念与需求,投身于国际准则的构建与管理之中,彰显了新兴市场国家经济体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版图中的积极作用与影响。
在数字经济法治保障的全球实践中,国际合作的多维性和复杂性日益凸显。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企业需要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公平、透明、高效的数字经济法治体系,以应对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挑战,实现共同繁荣与发展。
人权、秩序与监管:欧盟的数字经济治理
欧盟的法治保障措施旨在建立一个统一的数字市场,同时确保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以欧盟为代表的区域共同体关于数据治理涉及的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要素的利用与共享、数据跨境流动等议题的立法发展迅速。
欧盟在数据治理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其立法框架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和《数据法》等为核心,针对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分别进行立法,体现了“分而治之”的策略,并通过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构建体现了其自身利益的个人数据保护体系。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是全球数据保护立法的一个重要努力,它确立了个人数据保护的新标准,强化了数据主体的权利,如数据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被遗忘权)以及数据携带权。该条例适用范围广泛,影响力深远,成为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数据保护立法的参考模板。欧盟《数据法》旨在促进数据的共享和利用,提高数据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并推动数据驱动的创新,发挥着促进数据共享、提高数据的可用性和创新潜力,同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合规性的作用。欧盟鼓励数据的自由流动,同时保护数据不被滥用,确保数据市场的公平竞争。欧盟还通过《数字服务法》(Digital Services Act)和《数字市场法》(Digital Market Act)等新法律,进一步加强对大型在线平台的监管,以遏制不正当竞争及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的数字市场竞争秩序。
欧盟在数字经济法治保障的全球实践中,特别是在人工智能领域,展现了其对人权、秩序与监管的全面关注。通过一系列立法和政策,欧盟不仅在区域内建立了坚实的数据保护框架,也为全球数据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2024年8月开始实施的欧盟《人工智能法》(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建立了一套较为全面的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监管体系,以应对这些技术的不透明性、复杂性、对数据的依赖性及其自主行为性等特点。欧盟对人工智能系统的风险进行了细致的分级,明确禁止那些对公众安全、生计和基本权利构成不可接受风险的人工智能系统在其境内的应用。对于被界定为高风险的人工智能系统,尤其是在关键基础设施、教育、就业、医疗保健和执法等关键领域的应用,欧盟实施了一系列严格的监管措施。
这些监管要求全面覆盖了风险管理、技术稳健性、数据治理、透明度和网络安全等关键方面,确保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合规与安全。通过这些综合性的监管框架,欧盟在试图促进技术创新的同时,保障社会的安全和法律的公正,平衡技术进步与社会责任。
市场自由与隐私保护:美国的立法与监管
美国作为全球数字经济的引领者之一,其法治体系在促进技术创新和保障个人隐私方面表现出显著的成熟度与适应性。美国通过一系列立法和监管实践,有效地平衡了市场创新的激励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法治保障。
美国对数字经济的创新激励在其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上体现鲜明。通过版权法、专利法等法律工具,美国确立了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不仅促进了本土企业的创新活动,也吸引了全球创新资源。此外,美国还通过提供研发税收优惠、资金支持等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励企业和研究机构在数字技术领域的探索与突破。
在隐私保护方面,美国已基本形成了集分散立法、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于一体的保护体系。美国政府对隐私保护政策框架持开放态度,认为应在大数据带来的效益与隐私权等由于大数据采集信息而不可避免遭受损失的价值之间,做到合理的平衡。美国保护隐私利益的法律框架覆盖了宪法、联邦、各州等层面,最初主要针对公权力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后续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数据隐私问题逐渐受到重视。监管机构通过实施包括《加州隐私权法案》(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在内的州级隐私法律,强化了对企业数据处理活动的监管。这些法律要求企业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必须遵守透明度和责任原则,确保消费者的隐私权益得到实质性保护。
面对新技术所带来的种种挑战,美国法律体系展现出了一定的适应能力和灵活性。在人工智能及大数据等前沿领域,积极探究构建相应的伦理准则与监管机制,旨在确保技术的飞速发展不会侵犯到个人隐私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安全与发展的平衡:新兴市场国家的实践
在全球数字经济法治保障的实践中,新兴市场国家展现了对安全与发展平衡的共同追求。金砖国家等世界新兴市场主体,如巴西、俄罗斯、印度和南非,也在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立法工作。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四次会晤达成的《金砖国家数字经济伙伴关系框架》,就深化金砖国家数字经济合作形成重要共识,开启了金砖国家数字经济合作新进程。这些国家面临着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治理和网络安全的挑战,但它们正通过立法和政策创新来寻求安全与发展的平衡。例如,巴西出台《巴西数字化转型战略2022—2026》,对巴西数字化转型所面临的挑战进行了新的诊断,积极推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南非历时七年出台《南非个人信息保护法》。俄罗斯将数字经济列入战略发展清单并予以特别重视, 发布《俄罗斯联邦数字经济规划》。印度出台“数字印度”发展战略,不断加强网络空间立法规定,并出台配套的个人隐私保护、数据治理、关键基础设施等标准规范,发布《数字个人数据保护法案》(Digital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Bill)、《关于〈2000 年信息技术法〉第 70B 条第(6)款,可信网络的信息安全实践、程序、预防、响应和网络安全事件报告指令》、《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草案)》(National Data Governance Framework Policy)等规范文本。
新兴国家正致力于解决保护内需市场、吸纳外国投资、激励技术创新及维护国家与公共利益间均衡的复杂挑战。通过强化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优化数据隐私保护规则、积极参与数字技术规范的建立,以及增强执法力度与司法能力的建设,这些国家正全力提升其在数字经济领域能够提供的法律保障水平。此外,通过教育培训持续提升民众的数字素养,培养该领域的专门人才,确保法治保障机制得以有效执行,从而为数字经济的长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中国方案:以法治保障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面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机 遇与挑战,中国统筹发展和安全,兼顾规制与创新,坚持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共同推进,为数字经济的法治保障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中国数字经济法治保障的原则与理念
1.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数字经济法治保障的核心法治原则。中国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数字经济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着力于利用数字技术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普遍实现,深刻体现了以人为本,通过维护数字空间的秩序与安全,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数字权利,促进数字经济普惠发展,并推动数字技术与人民生活的深度融合,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以人民为中心”理念作为数字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贯穿于中国立法的始终,包括立法程序、立法评估、执法监督等环节。同时这一理念体现在立法的具体内容中,例如中国通过《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立法,明确数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数据处理活动、加强对平台经济的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等。
技术创新是提升人民福祉的关键驱动。中国法治通过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市场秩序,为技术创新提供了稳定的制度环境,确保创新成果能够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社会财富。经济发展是改善民生的重要基础。通过优化政策环境、完善法律法规,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这不仅促进了经济的持续增长,更为人民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了收入水平。法治确保了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了资本的无序扩张,从而保障了人民能够在数字经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弥合数字鸿沟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中国坚持从全局高度来认识并消弭数字鸿沟问题。通过明确各方责任、完善监管机制,法治为弥合数字鸿沟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2.系统观念与综合治理的规制理念
数字经济发展与治理,既涉及国家机关也涉及市场主体,既涉及技术创新也涉及产业发展,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已经成为一个系统工程。我国坚持系统观念,通过构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坚持党的领导与政府依法行政,确保社会充分参与,构建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综合运用依法治网、技术治网等多种手段,实现了对数字经济的全方位、深层次治理。
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构成了数字经济法治保障的基础架构。一系列网络治理法律法规,确立了网络行为的法律界限与责任归属,为数字经济提供了稳固的法治支撑。通过整合不同地区和部门的力量,形成统一的行动框架,可以打击网络犯罪和维护网络安全,有效应对数字经济中的复杂挑战。党的领导、政府依法行政、社会充分参与构成有机统一的治理整体。党的领导为数字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确保其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政府依法行政保证了数字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避免了权力的滥用和不当干预;社会的充分参与则激活了数字治理的活力,使得治理过程更加公开透明。这三者的有机结合,形成了数字经济治理的强大合力。
中国数字经济法治保障的创新与探索
1.统筹发展和安全
中国数字经济法治保障的创新与探索,以安全为基础,以发展为依托,推动数字经济成为经济社会稳定运行的新引擎。《“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建设数字经济安全体系,增强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提升数据安全保障水平,切实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中国应以《网络安全法》为基础构建网络安全法律体系。明确网络运营者的安全责任,确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标准,以及对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严格保护,为数字经济提供了安全基石。以《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础构建数据治理法律体系,确立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规则,涵盖数据全生命周期,不断完善数据跨境流通制度,促进了数据的合理利用和流通。
数字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重要,并不断与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相融合,涉及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等所有重要方面的立法。如,以税收优惠、资金补贴等激励措施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不断完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机制,防止垄断,确保市场秩序,维护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特别是通过立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侵权和滥用,并通过支持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促进知识产权的创新和转化,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提供了支撑,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驾护航。
2.规制与创新并重
规制与创新,正如法治与改革,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既要包容创新发展,又要解决具体问题;既要提高监管效率,又要留足容错空间。中国在数字经济法治保障上,体现了敏捷治理和包容创新的智慧。
数字经济在赋能新质生产力的同时,也对当前生产关系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数字经济本质上是以新技术驱动,利用新的生产要素,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因此,它必定涉及生产关系的改变,涉及对现有利益的调整,有时候可能会面临极其艰巨复杂的问题。这就需要以发展的眼光观大局、谋大事,从宏观上以法规政策推进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客观条件支撑和友好的制度环境。对于问题尚未充分暴露的领域,通过《科学技术进步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既有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灵活的政策措施,大力支持科技创新,放手推动产业创新;对于问题已经开始暴露,积累了一定经验教训,具备一定立法条件的领域,及时将相关经验上升为法律,或者推动相关立法,比如在网络安全问题上,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条例》,再到《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根据实际情况,持续完善网络安全法治。
为把握信息内容生产和传播的新技术新应用新趋势新规律,中国及时出台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性文件和规章。确保网络生态良好,要做到既要“管得住”,又能“用得好”,让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成为最大增量。
3.权利与秩序的协调
在法治框架下明晰相关主体权力与权利的边界,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民个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市场机制有序运行,是数字经济法治保障之要务。
通过制定一系列战略规划,包括数字经济、数据要素、数字政府、数字基础设施等方面,中国从顶层设计到具体实施都进行了系统梳理和优化。以立法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框架,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同时,通过《网络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网络信息内容治理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法律和规章,净化网络生态,打击网络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中国及时修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出台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要求平台加强对竞争行为的规范管理,及时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运用法律工具,预防和打击市场垄断行为,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确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各地网络直播相关规范性文件等,增强了消费者在数字经济中的法律地位,提升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此外,相关立法工作对网络环境中的虚假宣传、商业诽谤等新形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明确界定,并确立了相应的法律后果,旨在规制市场行为,确保竞争环境的公正无偏。
在权利保护与社会秩序维护之间,中国法治寻求协调统一。法律既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明确网络言论的法律界限,防止滥用言论权利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同时,法律考虑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情况,如人工智能和自动驾驶技术等对就业的影响,以及数字鸿沟对社会平等的挑战。
4.关切中国与全球
在全球经济形势复杂严峻的大环境下,数字经济逆势上扬,成为全球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和新一轮产业竞争的制高点。中国在全球数字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拥有全球最活跃的数字化投资与创业生态系统,以及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中国数字经济法治保障正积极融入全球治理体系,体现了对全球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承诺。
中国持续在数字隐私和安全、数字技术发展、数字鸿沟、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与多元治理主体达成合作共识,推动数字命运共同体的构建。2023年10月,中国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发布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中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工智能全球治理方案。《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上海宣言》《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数字化转型伙伴行动倡议》《全球数据安全倡议》《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行动倡议》等关于全球数字治理的合理倡议和制度框架,彰显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经济治理,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中国数字经济法治保障的未来
1.以发展为主轴
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规制也是为了发展。法治为数字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的立法工作持续发力,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需要从基础设施建设、全球化机遇、数字治理、算力经济等多方面布局,统筹发展和安全,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政策支持保障等各方面具体措施,构建一个更加完善、高效的数字经济法治保障体系。
立法要适应快速变化的数字经济环境。加强数智时代的前瞻性立法,保持法律制度的灵活性,加快完善数据产权制度,明晰数据交易流通、安全治理等规则。尤其是面对人工智能等前沿突破性技术时的发展选择问题,要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与进步的同时,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合法权利。法律要为技术和产业创新提供更加明确和灵活的规范,同时确保技术进步不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市场准入制度,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简化数字经济领域企业注册、审批手续,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放宽市场准入。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确保市场秩序公平、公正。构建全面的制度体系并协调运用多种规制手段,以保障平台经济中资本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形成多元化、竞争性的市场格局。
数字经济的执法活动也要适应其基本规律。一方面要明确数字经济活动中的法律红线,保障市场主体在创新的同时不触犯法律。另一方面,强化跨部门、跨区域的执法协作,形成高效联动的执法网络,提升执法效能。此外,差异化执法显得尤为重要,针对不同规模和类型的数字经济企业,采取相适应的执法措施,避免一刀切的做法影响市场公平和活力。
政策支持保障能够有效补充立法的不足,并为立法积累经验。政策具有反应迅速的特点,许多专项规划以政策文件形式下发,以与国家的整体规划保持内在一致,这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以政策化方式推动法律实施。同上,第9页。通过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为数字经济提供明确的发展方向和行动指南。利用税收、财政等政策工具为数字经济企业提供实质性支持,降低其市场准入和运营成本。通过政策引导,建立和完善数字经济的行业标准和企业规范,促进产业自律,弥补法律规范的不健全。
2.以伦理为引导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但面对数字经济技术和产业上的不确定性,特别是面临着激烈的国家综合实力竞争,以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关键驱动的数字经济是不能错过,也不应该错过的机遇。因此,应实行激励相容的制度方案,既保证安全,也保障发展。在面对不确定局面,不能遽行出台法律时,通过伦理进行引导,就是一个较为稳妥的方案。
人类社会正处于以技术重塑“人类生活形态”阶段,由此产生的伦理及法理冲突甚为激烈。智能技术继续快速发展,伦理问题也将日益复杂。数字经济的伦理原则包括公平、正义、诚信、责任等核心价值,应融入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形成对数字经济的全方位引导。相关政策和立法应当确保技术发展与应用不偏离社会伦理与公序良俗。
构建政府、企业、社会三方协同的数字伦理治理机制,是保障数字经济伦理秩序的有效途径。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制定数字伦理相关政策,引导企业和社会遵循伦理原则。企业及平台应主动参与,通过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提升伦理实践水平。社会组织和公众则应发挥监督作用,通过舆论和公众参与,推动数字伦理问题的解决,有效应对和预防数字经济发展中的伦理问题。
尤其在立法条件不成熟的领域,伦理治理提供了重要的道德支撑和行为规范。随着人工智能等颠覆性技术的快速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尊重个人隐私、公平高效使用数据、透明性和可解释性等伦理原则,将成为技术开发和应用的重要基础。立法应当鼓励企业在产品开发中融入伦理考量,并通过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推动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3.以问题为导向
网络与数字技术带来一种新的秩序:技术秩序。新的秩序必然会产生多重的社会问题。技术的创新性与法律的稳定性往往会形成张力。在技术路线不确定、产业发展不明朗的情况下,过于急切地进行立法规制可能会阻碍创新、迟滞发展,并非明智之举。数字经济法治建设宜稳健包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的立法和监管,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小快灵”确保法律体系与时俱进、解决实际问题。“转变范式”的治理思路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也就是需要新的思维和调整来使政策和制度与数字经济重新对齐,包括竞争政策和监管制度、创新生态系统、数字基础设施、劳动力发展、社会保护框架和税收政策。
我国在网络安全、数据治理、信息内容治理、个人信息保护以及人工智能新技术新应用等领域,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但未来,对于以具身机器人、人形机器人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发展涉及的无人驾驶汽车、新型灵活就业劳动者权益保护、算法治理、数据利用与权益分配等相关领域问题,由于人工智能技术路线的不确定性和相关产业发展的不够成熟,目前尚不具备一次性出台综合性人工智能立法的条件。以问题为导向,“见招拆招”、敏捷治理,坚持激励相容、包容性发展的稳健立法模式,仍然是最优选择。
维护数字经济市场公平竞争和创新活力,始终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主题。通过法治手段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要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明确数字经济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加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监管;加强对新兴市场主体的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激发数字经济创新活力。要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对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要强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简化知识产权维权程序,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在税收征管方面,需要明确跨境交易和数字服务的税收规则,以防止税基侵蚀和资金非法转移,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增强国际竞争力。
4.以人民福祉为重心
中国的数字经济治理不仅重视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更强调在发展中保障人民的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数字经济立法要始终以保障人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并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应以牺牲个人权利为代价。在法规政策中要鲜明体现以人为本、保障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基本原则,强化对数字身份、隐私权、表达权等基本人权的保护。同时,建立健全数字歧视和算法偏见的法律矫正机制,确保所有人在数字环境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
以数字经济造福人民,“一个也不能少”。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中国必须缩小数字鸿沟,促进数字包容性,确保社会各群体共享数字红利。支持数字技能培训、提升弱势群体的数字素养,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构建数字时代劳动者权益保护体系,保障新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是未来数字经济法治发展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数字经济具有全球特征。还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在全球范围内推动数字经济法治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合作,推动制定国际数字经济规则,共同应对数据跨境流动、网络犯罪、数字税收等全球性问题,促进全球数字经济法治的完善,保障人类共同利益。
结语
数字经济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正在深刻改变着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石,在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促进数字红利普惠共享方面发挥着重要保障作用。中国数字经济法治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思维,统筹安全与发展,构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兼顾创新与规制,协调国内与国际,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思想智慧和解决方案。
面向未来,数字经济法治建设仍面临诸多挑战。中国将坚持以安全为基础,以发展为保障,以伦理为引导,以问题为导向,以人类为关切,不断完善法治体系,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数字经济发展秩序,推动技术创新,促进数字普惠,缩小数字鸿沟,保障人权尊严,构建更加公平、安全、可持续的国内国际数字经济发展环境,让数字技术更好造福中国和世界人民。
作者信息
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100720;
唐树源,上海杉达学院数字商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20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