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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发布 | 国际数字经济规则竞争与跨境数据空间建设
时间:2025-07-22来源:中国人民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阅读:10

编者按:

由中国人民大学深圳研究院〔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深圳)〕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深圳)数字经济研究中心承办的“人大深圳社会科学沙龙”第58期——“新航海图景:全球化变局下的企业出海战略”系列第五讲于近期成功举办。沙龙聚焦“国际数字经济规则竞争与跨境数据空间建设”主题,邀请广东财经大学数字经济学院院长、教授王方方作主题报告,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数字经济系主任刘小鲁、广东财经大学中国数据研究院院长李德洗出席并参与研讨。活动由中国人民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深圳)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院副教授程华主持。

本文特别梳理了王方方教授的主题报告全文及刘小鲁主任、李德洗院长的发言内容,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理解国际数字经济规则竞争与跨境数据空间建设的独特视角与思路,RUCSZ特推出此文,以飨读者。



以下是广东财经大学数字经济学院院长、教授王方方

主题报告全文:


01

国际数字经济规则现状与挑战

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呈现“双轨矛盾”态势,突出表现为数字经济规模领先但相应规则滞后。从规模来看,我国数字经济规模目前位居全球第二,达53.9万亿元人民币,然而其占GDP比重仅为42.8%,不仅低于美国(超过50%)、欧盟(45.6%)等经济体,也低于45%的全球平均水平,这表明我国数字经济虽发展迅速、规模庞大,但对GDP和经济增长的比重与贡献仍显不足。在数字贸易领域,我国数字贸易规模可观,2023年数字化交付服务出口额达2162.6亿美元,跨境电商进出口达2.38万亿元(增长15.6%),数字服务出口占我国服务出口总额的57.6%,但按进出口总额口径计算,其在服务贸易中的占比仅为39.5%,低于54.2%的全球平均水平,数字贸易规模与服务贸易比重在结构上与全球平均水平存在差距。从国际竞争力与治理现状分析,在全球数字贸易出口前五大经济体中,美、英、爱尔兰、德均为规则制定者,我国仅占4.9%的份额,在跨境数据流动、数字服务标准等领域的参与度低于上述四国,整体呈现“大而不强”的局面。上述三方面情况反映出我国在规则方面虽有一定基础,但在GDP占比、数字贸易结构及国际规则话语权等方面仍显薄弱,因此需认清“大而不强”的发展现状,明确我国在国际数字经济规则中的位置。

当前国际规则呈现“两极主导”与“区域多元”的分散化态势。美洲区域以USMCA为核心,美国、墨西哥、加拿大推动数字贸易自由化,其区域贸易规则以禁止数据本地化等为导向,这种“数据自由流动优先”的“美式模板”已被新加坡、韩国等亚洲国家接受,形成相应规则阵营。而欧盟以GDPR为基石,通过《数字服务法》等法律法规强化隐私保护与平台责任,其区域贸易协定如英欧贸易协定严格对标,形成“隐私安全优先”的规则壁垒,与美式模式理念截然不同。我国《数据安全法》侧重安全,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参与度较低,仅涉及基础类数据流动,在人工智能、跨境支付等与企业出海密切相关的环节缺乏深入设计,导致我国规则在国内受重视且强度较高,但在国际上相对薄弱,与美欧形成“安全-自由-隐私”的三角博弈格局。

中国企业出海面临“三重锁”规则制约。其一为合规锁,全球137个国家已出台相关数据法,企业出海需应对欧盟GDPR的透明度要求(如TikTok因未向荷兰用户提供隐私声明被罚75万欧元)、美国各州分散复杂的数据规则(如米哈游因违反美国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律被罚2000万美元)以及亚洲国家快速迭代的本地化规则(如阿里因未披露向韩国用户传输数据的细节被罚20亿韩元),多重规则使企业出海合规成本激增23%,仅TikTok在欧洲累计罚款就超过5.3亿欧元,多地多法规的连环合规要求给国内企业出海带来巨大挑战。其二为主权锁,在当前复杂的全球政治经济格局下,地缘政治引发诸多显性和隐性数字壁垒,美国以《限制法案》强制TikTok剥离在美业务,欧盟以数据充分性认定为由拒绝中国企业数据合规性(如欧洲某保护个人隐私的社会组织指控我国6家企业在欧洲的数据传输违反GDPR第44条,迫使企业采用“友岸外包”方案,导致我国企业在欧盟的跨境数据传输成本激增30%),发展中国家强化主权数据主张也给我国企业出海带来挑战与不确定性(如印尼要求数据物理存储在境内服务器,韩国因TikTok未告知数据跨境传输细节对其罚款1.86亿韩元),东西方规则挤压使我国企业出海陷入经营困境。其三为区域锁,区域贸易协定日益碎片化,以东南亚为例,印尼要求数据物理本地化存储与部署,越南实行虚拟存储审批制度,泰国禁止金融数据出境,新加坡借鉴GDPR构建分层保护体系,这些国家的政策差异使我国企业出海运营效率降低40%,我国某支付平台因未满足印尼数据物理本地化存储要求被罚290万欧元,传统贸易中强化关税统一、实现共同市场的诉求,在数字化出海背景下因多地区多层级规则叠加而面临更强的额外挑战。


02

重塑规则的新力量:三大趋势

国际数字经济规则的演进呈现三个阶段性特征:2000年初至2015年为单边规则霸权阶段,美国借助WTO信息技术协定、TPP等多边框架主导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强制推行数字自由流动原则,要求成员国禁止数据本地化存储、开放数字市场,其涵盖内容服务、搜索引擎服务等核心领域的规则体系支配着全球70%的数字贸易。2015至2020年进入双轨博弈阶段,欧盟在美式“自由优先”规则之外强化“安全与隐私优先”导向,形成对立格局——美国通过TPP、CPTPP等规则要求成员国开放市场,以数据自由流动原则约束全球科技企业;欧盟则依托GDPR及《数字服务法》等构建隐私保护框架,要求企业实施数据本地化存储、保障用户被遗忘权等,并对违规企业处以高额罚款。2020年至今为多元治理阶段,以新加坡主导、中国加入的DEPA数字贸易协定为代表,呈现模块化规则设计特征,该协定通过数字跨境流动、身份验证等16个独立模块,允许成员国基于自身发展水平选择合作领域(如中国2021年优先对接无纸贸易、电子支付等优势模块),打破了美欧多边机制的传统局限,推动规则载体向专业化、模块化演进。

在此背景下,全球数字经济规则发展呈现三大趋势:其一,以DEPA为代表的模块化设计优势凸显,全球新增30多个数字专项协定与传统多边机制形成互补。例如RCEP首次纳入国家安全例外条款,为成员国在数据跨境流动中平衡主权安全与开放发展提供政策缓冲;欧盟2021年发布的跨境数据流动范本整合美欧规则,降低跨区域企业合规成本,推动全球规则从“少数国家制定”向“多方协商共治”演进,尽管美欧通过“民主科技联盟”等机制强化传统规则影响力,但多元共治趋势在博弈中持续深化。其二,规则治理主体趋向多元化,非国家行为主体参与度提升。字节跳动“数据合规中台”覆盖80余个国家规则,其数据分类经验被DEPA借鉴;苏州“跨境数据专线”2024年流动数据达500PB、降低合规成本50%,地方级规则创新与东盟本地化需求结合,形成发展导向型区域规则,推动多方参与治理格局的构建。其三,技术“代码化”规则特征显著,数字技术发展(如算力、区块链、人工智能)推动规则与技术深度融合。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数据验证平台”通过区块链存证实现数据出境全流程核验;DEPA框架下的AI监管沙盒机制、欧盟《AI法案》引入的监管沙盒制度,均推动数字治理从“事后监管”向“技术内置合规”转型,为全球规则提供及时性、智能性支撑。

对中国而言,可通过三方面应对趋势与挑战:一是依托DEPA模块化设计与RCEP安全例外条款,聚焦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区块链存证互认等技术优势领域,实现单点规则突破,强化中小企业出海的模块化创新;二是借助隐私计算(全球专利占比65%)、联邦学习等技术优势,将“数据可用不可见”等解决方案嵌入数字经济规则制定,如DEPA框架下的中国隐私计算跨境应用标准已获新加坡、新西兰等国认可,推动技术优势向规则话语权转化;三是以发展中国家需求为导向,针对东南亚(如印尼、越南关注物流分类互认)、中东(关注分级分类治理体系)等地区,提供个性化规则供给,实现规则与需求的同频共振。然而,当前美欧仍通过规则霸权与技术垄断构筑壁垒——美国《限制法案》强制推行“友岸外包”,试图维系数据殖民体系;欧盟以GDPR“充分性认定”设置合规壁垒,其《AI法案》将中国人脸识别技术列为“高风险”,美国主导的OECD跨境隐私规则排斥中国加密算法,加之全球137个国家数据法规交织复杂,中国需在美欧技术标准霸权与地缘政治壁垒中,探索差异化的规则突围路径。


03

企业出海的经验和教训

企业出海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与教训可通过两家典型企业的实践加以剖析。首先看TikTok的案例,其在欧洲与美国面临严峻的合规危机。在欧盟,依据GDPR相关规则,TikTok被要求将欧洲用户数据存储于欧洲境内,并纳入第三方审计(如甲骨文的审计范围),而中国《数据安全法》明确规定“重要数据需本地化存储”,这一矛盾使TikTok陷入“中美欧三角合规困境”——完全服从欧盟规定会违反中国法律,不服从则可能面临欧盟全面禁令。截至今年5月,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以数据跨境运输违规为由对TikTok开出5.3亿欧元罚单(约合人民币41亿元),加上此前因儿童数据违规的罚款,总金额超9亿欧元,创下全球互联网平台合规罚款最高纪录。

欧盟《数字服务法》要求TikTok公开推荐算法的核心逻辑与训练数据,并强制使用欧盟认证的“年龄验证技术”,这不仅大幅增加了TikTok的成本,还对其创新造成极大打击。TikTok为适配欧盟技术,投入占其欧盟年营业额40%的资源,却导致用户流量下降、广告收入缩水,凸显出技术殖民陷阱对出海企业的严重制约。在地缘政治层面,美国通过《限制法案》威胁TikTok强制出售给美国本土企业,旨在以地缘政治手段遏制中国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全球影响力;欧盟则借助GDPR/DSA构建“数字护城河”,试图将非欧盟企业改造为欧盟本地数据企业,这种做法不利于全球数据跨境高效流通,地缘政治与技术因素共同对数据跨境合规流动构成巨大挑战。

从欧盟对TikTok的合规制约来看,我国企业长期处于被动适配规则的局面,付出巨大代价却难以摆脱合规滞后的困境。企业出海面临的困境并非源于自身能力不足,而是规则博弈中对企业个体的降维打击。美国和欧洲通过规则与技术的双重手段主导全球数据流动,TikTok的遭遇正是霸权的极致体现,即便企业配备数万名安全人员保障出海,但若技术标准不由我国定义,就难以在合规问题上摆脱被动跟从的局面。

敦煌网则为打破技术规则的死循环提供了新思路。成立于2004年的敦煌网,如今在全球225个国家拥有超过7700万买家,其通过“技术+规则”双轮驱动,实现了从被动合规到主动塑规的转变,重塑了国际化竞争力。敦煌网将数据分级分类规则逻辑嵌入产品设计,在美国、欧洲建立核心数据本地化中心,同时在东南亚发展中国家利用区块链存证技术和隐私计算技术,实现“数据不出境但可流通”,既满足了欧洲RCEP等国际规则要求,又将企业清关规则时效从3天压缩至4小时,成为技术与规则双轮驱动、兼顾合规与效率的出海样板。

在规则前置化设计方面,敦煌网在系统架构设计阶段植入“数据分级治理”逻辑,对数据实行差异化管理:核心数据(如用户身份、支付信息)遵循本地化原则,在中、欧、美建设专用数据中心,从物理层存储上满足欧盟GDPR数据主权落地要求及中国《数据安全法》本地化存储合规要求,实现双向合规;边缘数据(如商品信息、物流轨迹)则通过区块链存证、隐私计算等组合方案突破地域限制。以泰国仓储物流信息为例,通过隐私计算技术脱敏后生成脱敏标签,优化国际物流运输流程,在满足印尼“数据主体不跨境”监管红线的同时,使区域物流供应链效率提升30%,实现边缘数据“不出境却价值倍增”。

在技术主权化实践方面,敦煌网通过自主研发技术打通规则堵点,如研发“区块链存证中台”,使每笔跨境交易生成不可篡改的数字凭证并自动匹配RCEP成员国规则,将原来3天的文件审核流程缩短至4小时,通过技术与规则的双轮驱动提升企业出海效率、降低成本,同时满足相关合规要求。

TikTok与敦煌网的案例带来深刻启示:TikTok的遭遇本质是国与国间的数据争夺,而敦煌网通过技术与规则的双重突破实现突围,二者共同揭示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的法则——技术与规则相互依存,不可分割。TikTok因缺乏数字空间思维成为规则牺牲品,敦煌网则通过构建技术与规则体系成为区域标杆,这也为探索如何借助跨境数据空间形成企业出海生存法则提供了重要参考。


04

跨境数据空间:技术底座与规则创新

跨境数据空间的发展依托于数据空间这一新兴分布式数据基础设施,其作为我国数据局近三年重点推进的数据基础设施,犹如连接数据主权与可操作实践的“阀门”或“网关”,是在国与国、国内区域与区域之间促进合作、降低数据壁垒、激发创新活力并形成可信统一数据空间网络的基础性设施。跨境数据空间通过制度规则与技术保障的协同,在确保主权安全的前提下构建分级分类的数据跨境流动体系,借助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手段实现数据流动的可追溯性与内容隐私保护,同时通过互联互通高效提升企业出海效率并降低风险。

在通过数据可信流通实现数据空间运营方面,有三类技术支撑体系其一为区块链存证技术,可提供全流程追溯保障;其二是隐私计算技术,能够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如敦煌网在印尼实现的“数据不出境却能发挥物流运输价值”的实践便基于此;其三是分级分类管理,其作为动态灵活的规则体系,构成我国国际数据规则发展的基座与基础。

跨境数据空间在规则重塑上具有重要价值。随着数字主权通过数据分级分类、数据流动等规则设计转化为技术化载体,国家对数据流动的控制权得以明确,推动技术规则从纸面条款向数字基础设施转变,进而实现国际数据规则制定权的本质性变革。若我国的数据空间能够构建起数字经济的“高速公路”,实现数据在“高速公路”上的互联互通与跨境可信可管可控流通,那么国际数据与数字经济的规则制定权将有望如同交通法则般得到重塑,我国也将凭借数据空间与数据规则的新赛道,在全球数字经济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从国家战略布局来看,国家数据局针对跨境数据空间及其他四类数据空间,计划到2028年建设涵盖个人、企业、行业、城市、跨境等领域的100个以上可信数据空间,构建数据空间体系,其核心目标是实现统一大市场及数据对外跨境流动。这一数据跨境流动基础设施,既是支撑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构建的重要基础,也为我国在全球战略中推进跨境数据空间布局提供了明确方向与实施路径。


05

中国布局跨境数据空间

中国在全球重塑国际数字经济规则需从技术与规则两个层面协同推进。当前全球资源竞争已逐步转向规则主导权竞争,形成美国、欧盟与以中国为代表的亚洲三方主导的治理格局。美国推行数据自由化策略,欧盟通过GDPR等规则输出价值观以强化数据安全隐私保护,而中国完全可借助跨境数据空间这一支点,探索出介于欧美之间、兼顾安全可控的第三条路径,其本质是一种技术化竞争。例如,数据空间可成为未来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高速公路”,其中技术竞争构成高速公路的基础设施,规则制定权则类似交通法则的立法权,直接决定各国在数字经济竞争中价值链的地位,此为重塑国际数字经济规则的首要逻辑。

在技术路径上首先需构建可信的数据流通基础设施与数据空间,强化分级分类治理理念,并将其转化为技术标准和基础设施标准加以输出。借助区块链、存证技术、隐私计算技术,可通过数据空间构建数据跨境流动的可信走廊,在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动态合规管理中传递中国声音,形成“技术+规则”的协同模式。其次,秉持制度开放理念,我国可通过多边框架构建数据规则,推动包容性创新,在现有国际规则体系下提出数据自由流动的例外条例。如设计本地化数据在欧盟本地化要求下的例外清单等制度,拓展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的政策空间,打破欧盟与美国的规则垄断。我国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管理等方式探索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可为未来国际数字经济规则提供可复制的实践样板。

此外,还需强化与发展中国家的“南南合作”,推动治理能力的共享共治共建。针对发展导向型国家,构建治理网络,借助输出区块链技术包、建设区域性数据存证体系等举措,将“安全可控+开放创新”的治理理念转化为可操作的技术方案,形成对抗美欧技术霸权的“南方联盟”,推动数字治理规则从“价值观输出”向“发展需求导向”转变。

未来战略方向聚焦三个维度:一是强化技术标准话语权,二是完善全球治理参与机制,三是平衡安全与发展。我国在构建跨境数据空间的进程中,需在安全可控、数据交换、价值共创等理念基础上,同步解决技术标准与治理规则问题。

跨境数据空间不仅是技术命题,更是数字时代国际关系的“试金石”。我国以“发展型治理”理念为核心,通过技术突破与制度创新的双向发力,将其作为重塑全球数字经济规则版图的重要路径。这一实践不仅关乎我国自身发展与企业出海,更致力于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公平参与数字经济治理的权利,最终在数字文明时代构建“共商共建共享”的新秩序,彰显中国方案的全球价值。



以下是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数字经济系主任刘小鲁

发言内容:


01

可信数据空间的技术架构与功能定位

可信数据空间作为数据流通的基础设施,其技术架构融合隐私安全计算、存证技术及共识规则,但需从生态系统视角理解其复杂性。该体系包含数据所有者、提供者、使用者、开发者、服务提供商及中介机构等多元主体,类似于数字领域的操作系统——例如敦煌网通过技术架构融入规则体系,若能被广泛采用,将类似Windows操作系统实现技术功能与规则的共享。其核心功能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技术功能共享,通过隐私计算等技术降低中小企业算力与技术投入门槛,使其能够安全利用原本难以自主实现的隐私计算工具;二是治理规则共享,例如敦煌网系统可根据不同地域和数据类型自动匹配存储与流通方案,此类规则体系对外开放后,可为缺乏合规能力的企业提供支持,这对跨境数据流通具有突破性意义。


02

可信数据空间的局限性分析

结合国内数据流通场景,当前数据交易所场内交易占比仅约2%,部分观点认为可信数据空间可能替代数据交易所激活存量资源,但本质上仍涉及治理问题。从技术架构看,可信数据空间虽能解决隐私安全与合规追溯问题,但数据流通仍受多重制约:数据价值高度依赖具体场景,导致数据持有者缺乏应用场景、场景需求方缺乏数据资源;互联网平台企业虽掌握大量消费端数据,却对产业场景理解不足,而熟悉场景的企业往往缺乏数字能力。因此,可信数据空间虽无法根治根本矛盾,但仍是技术突破尤其是国际规则突破的重要切入点。



以下是广东财经大学中国数据研究院院长李德洗

发言内容:


01

企业出海的核心挑战与数据空间之能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规则竞争已成为企业与国家竞争的主导因素。这种竞争不仅源于企业对国际规则认知的不足,更因目标国家与我国的规则存在冲突,导致企业陷入两难境地:若符合我国规则可能无法满足国外要求,而遵循国外规则又可能违反国内规定。数据空间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基础设施和发展方向。而数据空间面临的现实矛盾——数据拥有者不了解应用场景和增值方式,而有场景需求者又不掌握数据资源——仅靠技术手段难以解决,需深入研究规则设计。需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明确数据使用方、拥有方和技术提供方的收益分配机制及安全责任边界。国内规则设计需兼顾两方面:一是推动国内数据流动制度与国际规则接轨;二是通过制度创新解决数据供需双方的认知矛盾,例如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体系和收益分配激励机制。


02

国际规则协调与数据主权的战略平衡

国与国间的数据流动需在维护数据主权的前提下实现规则一致性。这要求我国在规则制定中既要体现中国特色,又要与国际趋势接轨,避免因规则冲突阻碍数字经济全球化发展。因此,需加强国际规则研究与沟通协调,推动国内规则建设与国际框架的兼容性,例如在数据分级分类、跨境流动安全审查等方面形成可对话的标准体系,最终实现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协调发展。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深圳)研究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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